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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原告
大愛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榮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五三號,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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