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 原告
- 大愛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榮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五三號,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