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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徐玉玲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大愛搬家貨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榮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原   告 大愛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榮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五三號,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 記表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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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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