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原 告 大愛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榮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五三號,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 記表可按,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 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