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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二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林玫君陳麗玲廖怡貞

  • 當事人
    金三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豪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二七七號 原   告 金三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豪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本 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材料買賣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價金,惟兩造約定:「...如因本契 約而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福建省金門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 卷附原告所提材料買賣合約書第八條之約定即明,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應以福 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廖怡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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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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