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二七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二七七號
- 原告
- 金三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台灣豪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材料買賣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價金,惟兩造約定:「...如因本契約而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福建省金門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卷附原告所提材料買賣合約書第八條之約定即明,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應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