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二七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二七七號 原 告 金三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豪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本 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材料買賣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價金,惟兩造約定:「...如因本契 約而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福建省金門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 卷附原告所提材料買賣合約書第八條之約定即明,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應以福 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廖怡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