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二號 原 告 卓揚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友眾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除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其餘裁判費則未據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