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一號 上 訴 人 加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 人 吳政道即愛威格企業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一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柒 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