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456號上 訴 人 昊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甲○○、丙○○因93年度訴字第145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22,73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林進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