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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古秋菊

  • 當事人
    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0號 原   告 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清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 六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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