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四八0號 原 告 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清泉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 六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王政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