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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1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14號

原告
安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方義
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告
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仁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律師
複代理人
顏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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