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14號原 告 安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方義 訴訟代理人 李耀馨律師 黃秀珠律師 被 告 系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益仁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林鼎鈞律師 複代理人 顏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