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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二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二八號

上訴人
長萬興商行即丁正宇
被上訴人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二八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台幣壹佰零叁萬壹仟陸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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