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28號上 訴 人 長萬興商行即丁正宇 24號 被 上訴 人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