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2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28號
- 上訴人
- 長萬興商行即丁正宇
- 被上訴人
-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