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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52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528號

上訴人
長萬興商行即丁正宇
被上訴人
裕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2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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