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九二號
- 原告
- 精彩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秦龍
右原告與被告萬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起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此乃上訴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內未依首揭規定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