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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耕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因93年度訴字第1667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4,66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0,84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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