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6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6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耕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因93年度訴字第1667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4,66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0,84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67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因93年度訴字第1667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4,66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0,849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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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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