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4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840號
- 上訴人
- 國翎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訴字第184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8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840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訴字第184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8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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