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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4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840號

上訴人
國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訴字第184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8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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