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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二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一二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被告
上永欣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丙○○○
被告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依原告提出兩造間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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