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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陳翠琪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御業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1970號原   告 御業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支票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柒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原告與被告簽立保全服務契約書,由被告提供原告4 家分店之保全服務,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8 紙交付被告以預付每年服務費。惟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19日發生保全系統故障,原告電話聯絡被告均無人接聽,事後查知因被告員工未領到薪資,正在罷工,而93年10月27日蘋果日報亦刊登此事。被告所提供之保全系統故障,迄未派員修復,原告乃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並表示被告如93年10月21日不依約履行,即終止兩造間之保全合約。惟被告迄今未履行,兩造間保全契約已合法終止,爰依契約終止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支票8 紙。 ㈡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三、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全服務契約3 份、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客戶請款單4 件、附件4 紙、報紙1 張、存證信函1 件、支票存根8 張等影本,及回執1件 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可採信。 ㈡按契約終止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63 條準用第259 條第1 款定有明文。被告因未依約履行其契約義務,經原告催告後仍未履行,則原告主張其得行使契約終止權,自屬有據,原告並已通知被告終止兩造間保全服務契約,有存證信函及回執可憑,兩造間保全服務契約既經原告合法終止,則原告基於契約終止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之如附表所示支票8 紙,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3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進煌 ┌─────────────────────────────────────┐ │支票附表: 93年度訴字第197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 1 │甲○○ │第一商業銀│95年4月30日 │158,760元 │0000000 │ │ │ │ │行南門分行│ │ │ │ │ ├───┼─────┼─────┼──────┼─────┼─────┼──┤ │ 2 │甲○○ │第一商業銀│96年4月30日 │158,760元 │0000000 │ │ │ │ │行南門分行│ │ │ │ │ ├───┼─────┼─────┼──────┼─────┼─────┼──┤ │ 3 │甲○○ │第一商業銀│97年4月30日 │158,760元 │0000000 │ │ │ │ │行南門分行│ │ │ │ │ ├───┼─────┼─────┼──────┼─────┼─────┼──┤ │ 4 │甲○○ │第一商業銀│98年4月30日 │158,760元 │0000000 │ │ │ │ │行南門分行│ │ │ │ │ ├───┼─────┼─────┼──────┼─────┼─────┼──┤ │ 5 │甲○○ │第一商業銀│99年4月30日 │158,760元 │0000000 │ │ │ │ │行南門分行│ │ │ │ │ ├───┼─────┼─────┼──────┼─────┼─────┼──┤ │ 6 │甲○○ │第一商業銀│100年4月30日│158,760元 │0000000 │ │ │ │ │行南門分行│ │ │ │ │ ├───┼─────┼─────┼──────┼─────┼─────┼──┤ │ 7 │甲○○ │第一商業銀│101年4月30日│158,760元 │0000000 │ │ │ │ │行南門分行│ │ │ │ │ ├───┼─────┼─────┼──────┼─────┼─────┼──┤ │ 8 │甲○○ │第一商業銀│102年4月30日│15,120元 │0000000 │ │ │ │ │行南門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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