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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二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九九二號

原告
甲○○
被告
名門健康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萬興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由江萬興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戈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為梁秀連,嗣變更為江萬興,有公司資料查詢表二份在卷可佐。按諸首開法律規定,自應由江萬興為被告法定代理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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