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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三二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錫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0三二號

原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劉智巧
被告
康協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丁○○

        乙○○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之住所為宜蘭縣三星鄉○○路一一九之一號、甲○○之住所則為台北市○○路一三九號,依原告提出之貸款契約第十九條有關合意管轄法院約定:「本借款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出之貸款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顯係為排他之合意管轄,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林錫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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