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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
被告
日榮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斌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許,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檢具台北縣泰山鄉○○段○○段第九四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台北縣泰山鄉○○○路四0之三號房屋之房屋稅單到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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