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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林玫君鍾啟煌廖怡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
鑫協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追加或變更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百四十萬元,嗣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變更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一百八十萬元,核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與首開法條規定尚無不符,應予准許,先此陳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年間因所進口之印刷洗板劑品質不良,委請原告為其改良,約定數量為一萬五千瓶,每瓶三百六十元,原告即按被告之要求著手研發並已改良完成,使該商品成為效果良好且符合環保之優良產品,詎被告竟藉故反悔拒絕履行契約及給付價款,爰依兩造之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一百八十萬元。

三、被告則以:被告前進口之印刷洗板劑品質不佳,經證人乙○○告知願協助改良,惟經試驗並無結果,兩造間向無交易往來,被告未曾委託原告改良其進口之印刷洗板劑,或與原告約定待其改良完成後將購買一萬五千瓶之產品等語,資為抗辯,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年間委託原告為其改良進口之印刷洗板劑,同意於改良完成後購買一萬五千瓶之產品,每瓶單價三百六十元等語,為被告所否認,是本院首應審究者,乃兩造間是否有委託改良契約存在,經查:依卷附原告提出之訂單所示,其上「訂貨單位」欄係以打字方式記載為被告,付款方式則約定下訂時給付百分之三十五,尾款付清後始交付成品,然前開訂單下方「訂貨單位簽章」欄為空白,原告亦未依合約內容要求被告先行給付訂金,兩造間是否有如原告所提訂單內容之約定,已非無疑。且原告主張:本件改良合約係其與證人乙○○一起與被告洽談等語,惟據證人乙○○到場具結證稱:「...原告拿被告的洗板劑希望我幫他改良,除了改良的事情以外,其他的事情我就不知道。」、「(原告所提聲明書)聲明書的內容不對,我沒有見過聲明書,我也沒有簽過什麼聲明書,兩造談的事情我都不知道,我也沒有在場。」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八月十日準備程序筆錄),亦與原告之主張不符。而本院調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六八七號背信案件,證人許神僕於前開刑事案件偵查中具結證稱:「(當時丙○○與甲○○約定的內容知情否?)不知道,我們是拿一個東西過去。」、「(問:丙○○有無委託甲○○此事或只是請他代為詢問?)是否有委託我不知道,我了解是丙○○遇到一個難題,他們二人間是沒有約定的委託。」等語(見該偵查卷宗第二十一頁、第二十二頁),並無足認兩造間有何委託加工契約。至證人丁○○雖證稱:「被告說洗板劑有問題...請我們改良,改良費用從前就是沒有講,只有說我們改良後被告要跟我們買,數量我不大清楚,但大約是一貨櫃。因為被告的原料不能用,必須要加上我們的產品,所以被告應該是要買我們的產品及人工的費用...。被告確實有要我們幫被告改良,我們前後也有拿兩次給被告試,試到最後一次,被告也說可以了,但事後卻反悔了,要求我們要提供技術給被告,被告才願意購買。」、「(原告問:當時確定價錢是以進口便宜到三分之二?)有講,改良後有比進口的還便宜。被告是已經進口了,卻不能用,有拿一箱產品給我去試,當時有估算我們需要提供大約一貨櫃的產品,讓被告加工在已經進口的產品裡面,才能夠使用,一貨櫃的數量,大約是十五噸左右,我們大約便宜被告進口價錢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就大約是八折的價錢。」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八月十日準備程序筆錄),然依證人丁○○證述之情節,兩造洽談改良印刷洗板劑之事時,證人乙○○、許神僕亦在場,惟證人乙○○、許神僕竟均證稱在場未見聞被告與原告簽約委託原告改良印刷洗板劑暨其數量、代價,其證述之情節顯與其餘在場證人乙○○、許神僕所述扞格不入,參以證人丁○○因與原告有僱傭關係而未具結,是其證詞即有偏頗之虞,不足採信。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原告所提事證,尚不足以證明兩造間有委託改良印刷洗板劑之契約關係存在,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一百八十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廖怡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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