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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玫君林錫凱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

上訴人
鑫協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迄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林錫凱

                       法   官 劉景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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