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
- 上訴人
- 鑫協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九十
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送達上訴人,有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