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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林玫君連士綱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

上訴人
鑫協進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本院九十

三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裁定命上訴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送達上訴人,有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可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但書、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劉景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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