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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星窯業有限公司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四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被   告  三星窯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戊○○ 己○○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 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徐玉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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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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