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原 告 穎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葳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丁○○ 戊○○ 被 告 乙○○ 己 ○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時起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B 法 官 徐福晉 ~B 法 官 廖怡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B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