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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8 日

  • 當事人
    穎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葳楊企業有限公司丁○○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原   告 穎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葳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丁○○ 戊○○ 被   告 乙○○ 己 ○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裁定命其於送 達時起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 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B 法   官 徐福晉 ~B 法   官 廖怡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八   日 ~B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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