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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1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金聚祥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豪印刷事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519 號給付貨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貳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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