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五七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建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平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⑴「建州工業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建洲工業有限公司」。
⑵附表二編號3支票號碼「PA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PA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