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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大佳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被告
甲○○
被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請於上開期日前陳報被告大佳汽車有限公司全體股東之姓名、住址及檢具其等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王政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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