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88號
- 上訴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數位光華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以上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588 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
陸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