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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88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鍾啟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588號

上訴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數位光華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以上當事人間因93年度訴字第588 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

陸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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