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七號 原 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榮昌視訊科技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①被告係屬獨資商號或合夥之資料,並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文件。 ②釋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款項為職災補償金或損害賠償金。 ③請求權係依何法律規定。 ④應提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第一 審(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及同高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四一號給付補償 金事件之第一、二審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許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