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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上訴人
郭爐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

六八八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伍拾捌萬肆仟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   官 楊 千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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