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
- 上訴人
- 郭爐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間因九十三年度訴字第
六八八號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伍拾捌萬肆仟捌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