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八號
- 原告
- 捷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原告
- 雷富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程學文律師
- 被告
- 士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欽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