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八號 原 告 捷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雷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 告 士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 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