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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八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二八號

原告
捷士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
雷富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被告
士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 春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法   官 楊 千 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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