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五號
- 原告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甦生
- 訴訟代理人
- 辛○○
- 被告
- 臻際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右 乙○○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丁○○
- 被告
- 郁立鼎記國貿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廣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告
- 瑞德美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華夏綜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鍾甦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程序繫屬中變更為鍾甦生,並經原告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九十頁至第九十一頁),於法尚無不合,自應列鍾甦生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誤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甲○○,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