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周舒雁
- 法定代理人鍾甦生、戊○○、庚○○、丙○○、己○○
-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臻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丁○○、郁立鼎記國貿有限公司法人、廣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瑞德美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夏綜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五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辛○○ 被 告 臻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右 乙○○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丁○○ 被 告 郁立鼎記國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廣網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瑞德美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華夏綜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 代理人鍾甦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訴訟程序繫屬中變更為鍾甦生,並經原告於九十三 年七月七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九十頁至第九十一頁),於法尚無不 合,自應列鍾甦生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三、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誤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甲○○,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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