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一四號 原 告 賀立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千 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書記官 陳 春 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