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8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89號
- 上訴人
- 乙○○
以上上訴人與羅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丙○○、盈碩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讚暉有限公司、彭素卿、甲○○間因93年度訴字第989
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
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