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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智字第一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智字第一號

原告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川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霖律師
被告
台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漢忠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郭明怡律師

         蕭秀玲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受理「申請人(舉發人):台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人:雃博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案名稱:新型「氣墊床之回溯警式裝置」之專利舉發申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受理「申請人(舉發人):台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人:雃博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案名稱:新型「氣墊床之回溯警式裝置」之專利舉發申請事件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邱靜琪

~B法院書記官 白俊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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