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智字第1號原 告 雃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佳霖律師 被 告 台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蔣大中律師 蕭秀玲律師 陳長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係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92年12月17日受理「申請人(舉發人):台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人:雃博股份有限公司,被舉發案名稱:新型「氣墊床之回溯警式裝置」之專利舉發申請事件是否成立為據,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93年3 月25日裁定命在該專利舉發申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專利舉發申請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98年3 月13日院鳳午股裁00313 字第0980001176號函暨檢附裁定1 份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鄭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