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張瑞釗律師
- 被告
- 李俊孝即新峰鋼鐵工程行
- 被告
- 天文大同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朱昌碩律師
- 被告
- 祥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 周福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涂承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揆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幸慧律師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 周福珊律師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法?官 徐玉玲法?官 吳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