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 告 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林詮勝律師 複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7 日、97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百星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並有明文可參。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