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號
- 原告
- 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詮勝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秀枝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7 日、97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百星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原告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並有明文可參。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