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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告
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雅婷律師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涉有侵占等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62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被告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判決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本件訴訟已無裁定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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