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號
- 原告
- 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詮勝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雅婷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涉有侵占等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62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被告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判決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本件訴訟已無裁定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