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 告 百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林詮勝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雅婷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涉有侵占等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213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62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被告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判決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本件訴訟已無裁定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