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0號 上 訴 人 聯邦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甲○○○ 被 上訴人 鈺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捌萬貳仟玖佰貳拾捌元,上訴 人聯邦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玖拾肆元, ,上訴人甲○○○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貳拾元,其餘部分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肆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陳麗玲 法 官 廖怡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