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00號
- 上訴人
- 網訊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
- 被上訴人
- Germany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重訴字第30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94,699.38 歐元,折
合新台幣3,996,314 元(以歐元與台幣兌換比例為1 :42.2計算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9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