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吳瑞民即熊貓商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八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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