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徐福晉
- 當事人甲○○、吳瑞民即熊貓商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三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吳瑞民即熊貓商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 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福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張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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