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票發行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重訴字第350號原 告 乙○○ 辛○○ 樓之1 辰○○ 庚○○ 壬○○ 丙○○ 共 同 丁志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 複代理人 李琬鈴律師 被 告 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戊○○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己○○原名林榮枝 被 告 鑫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癸○○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卯○○ 子○○ 寅○○ 丁○○ 合浦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上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國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票發行無效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對於被告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每股面額新臺幣壹仟元,如附表1所示股數之股東權存在。 確認被告戊○○、丑○○、己○○、鑫懋股份有限公司、卯○○、子○○、甲○○、寅○○、癸○○、丁○○、合浦企業有限公司、國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八日發行之每股新臺幣壹拾元,如附表2 所示股數之股東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丑○○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於民國93年9 月24日提起本件訴訟時,列盈碩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李豐裕,此觀起訴狀之記載自明(見本院卷㈠第4 頁)。經查盈碩公司原登記之法定代理人戊○○經原告聲請就其董事職權假處分,經本院93年度執全辰字第48號假處分裁定,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7 月20日第759 號執行命令、本院93年8 月12日第2019號執行命令,禁止戊○○行使董事職權在案,有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 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98頁、第275 頁),足證戊○○於原告起訴時確非盈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李豐裕固係盈碩公司之總經理,然李豐裕於本院審理時已自承其代行董事長及總經理職權已經原告聲請假處分(見本院卷㈠第117 頁),且原告丙○○、庚○○、辛○○、辰○○係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 年 度全字第28號假處分裁定,准丙○○等人供擔保後,禁止李豐裕行使盈碩公司代理董事長及總經理職權,丙○○等人供擔保後,聲請同院實施假處分,經同院於93年7 月20日核發執行命令,於同年9 月1 日寄存送達李豐裕,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於同年9 月11日生送達效力,亦據李豐裕提出臺灣高等法院93年9 月16日院信民禧93年度抗字第2081號通知影本1 件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93 頁),雖經李豐裕提起抗告,惟抗告不停止執行,故李豐裕於原告起訴時之93年9 月24日時確非盈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告起訴時就盈碩公司之法定代理列李豐裕,自屬起訴時被告盈碩公司之法定代理權有欠缺。經本院於94年1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盈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見本院卷㈡第7 頁),嗣據原告於94年1 月12日聲請為盈碩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㈡第29頁),經本院94年4 月27日選任己○○於原告起訴時為盈碩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見本院卷㈡第145 頁,該裁定未據兩造抗告,已告確定),原告自屬已補正盈碩公司於起訴時法定代理權之欠缺。 三、次查戊○○於93年10月28日經盈碩公司股東會選任為董事,並擔任董事長職務,並經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登記在案(見本院卷㈠第274 頁至第275 頁),並經戊○○於94年5 月10日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㈡第158 頁),於法尚無不合,合先敘明。 四、被告固以原告乙○○、辛○○、辰○○、壬○○認盈碩公司係由訴外人林純精單獨籌資設立,渠等為掛名股東(即人頭),並無行使股東之權利,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屬當事人不適格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06 頁反面)。惟按原告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其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提起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之訴者,如以否認其法律關係存在之人為被告,即不生被訴當事人適格之欠缺問題(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1827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既係盈碩公司92年4 月7 日股東會決議及董事會決議前之股東,並以該日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議事錄係偽造為由,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對盈碩公司如附表1 所示之股東權存在,另請求確認被告對盈碩公司如附表2 所示之股東權不存在,且被告對原告主張存否之前揭法律關係有爭執,原告提起確認之訴其當事人即屬適格,且原告私法上法律地位之不安定性,得以本件確認之訴除去之,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自屬當事人適格,且有即受確認判決之利益。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乙○○、壬○○均尚生存,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屬有當事人能力,戊○○抗辯乙○○、壬○○無當事人能力,尚屬無稽,均先予敘明。 五、被告另以壬○○、乙○○2 人並無起訴之意思,亦不知律師以其名義提起本件訴訟(見本院卷㈠第190 頁),而聲請本院查明原告壬○○、乙○○究竟有無提起本件訴訟之真意。然查戊○○於本院審理時已自承:「之前我也問他們,他們說民事部分不要他們出庭就好了,他們都授權給律師處理」(見本院卷㈡第179 頁),足證乙○○、壬○○確實知悉有本件民事訴訟,僅向戊○○表達不願出庭之意願,且乙○○、壬○○既稱均委託律師處理,尤見原告訴訟代理人有代理乙○○、壬○○提起本件訴訟之權限。 六、被告於起訴時為盈碩公司之股東,嗣范曉��、山太元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太元公司)、李豐裕、李金鳳、吳炯輝、林忠勇於93年12月31日復受讓盈碩公司之股份,亦有戊○○提出之股東名簿影本3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252 頁至第253 頁反面),惟范曉��等係於訴訟繫屬後受讓訴訟標 的之法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之規定,於訴訟無影響,併予敘明。 七、原告主張:緣被告盈碩公司之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面額每股1,000 元,共發行20,000股,其股東持有之股數為戊○○6,000 股,其餘股東持股股數如附表1 所示,由原告丙○○、庚○○、辛○○等3 人擔任董事,丙○○為董事長,辰○○任監察人,任期自91年5 月9 日至94年5 月8 日止。詎被告戊○○竟夥同丑○○、林榮枝持偽造之盈碩公司股東名簿及不實之92年4 月7 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同日董事會議事錄,向經濟部偽稱盈碩公司股東僅戊○○、丑○○、己○○3 人,持有100%股權,由原告丙○○召開92年4 月7 日之股東臨時會擔任主席變更章程,將公司股份每股面額修改為10元,共發行2,000,000 股,並改選董事為戊○○、丑○○及己○○3 人,以戊○○為董事長,於92年4 月17日獲經濟部核准登記在案。該變更登記之申請案中提出偽造丙○○名義之股份歸還同意書(下稱系爭股份歸還同意書),內載丙○○同意以庚○○、丙○○名義登記之盈碩公司股權歸還原發起人寅○○、卯○○,並同意辛○○、王健堂、辰○○、壬○○將盈碩公司股權歸還戊○○,系爭股份歸還同意書既係偽造,原告即未喪失盈碩公司股權,仍為盈碩公司股東。又盈碩公司92年4 月7 日股東臨時會實際未召集,關於修改盈碩公司每股面額為10元,發行股份2,000,000 股之決議即屬不存在,故其後受讓該股權之被告鑫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鑫懋公司)、卯○○、子○○、甲○○、王贊光、癸○○、丁○○、合浦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合浦公司)、國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國凱公司)受讓股權係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所為讓與,依民法第246 條規定,不能取得盈碩公司股權,自非盈碩公司之股東等語,爰聲明求為判決:㈠確認原告對被告盈碩公司每股面額新臺幣1,000 元,如附表1 所示股數之股東權存在;㈡確認被告戊○○、丑○○、己○○、鑫懋公司、卯○○、子○○、甲○○、寅○○、癸○○、丁○○、合浦公司、國凱公司與被告盈碩公司間於92年11月8 日發行之每股面額10元,如附表2 所示股數之股東權不存在。 八、被告丑○○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 九、被告盈碩公司、戊○○、己○○、鑫懋公司、癸○○、卯○○、子○○、寅○○、丁○○、合浦公司、甲○○、國凱公司則以:㈠原告既自認未出資分文投資盈碩公司,而僅係掛名之股東,即無權列為盈碩公司股東名簿之股東,自92年3 月業已無掛名股東資格,其股東權消滅。㈡盈碩公司係由戊○○、寅○○、卯○○籌資成立,林純精未出資分文,有關返還股份之民事爭訟事實仍有爭執,業據戊○○提起再審之訴。㈢果凱公司、鑫懋公司、合浦公司、丁○○、子○○、癸○○、甲○○之股票係由戊○○、林榮枝、丑○○輾轉受讓取得,依法應受法律保護。㈣股票乃表彰股東權之要式證券,係股東對公司所有權利之證書,為有價證券,凡列名於股東名簿之股東者,即得主張其有股東資格而行使股東權利,系爭股票於92年11月28日依法發行,並無無效情事,與被告是否原始出資無關等語,資為抗辯,爰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十、本件原告及除丑○○以外之被告於94年5 月24日當庭協議簡化爭點,其不爭執及爭執之事項如下(見本院卷㈡第164 頁至第166頁):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⒈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為:原證3 股東名簿、原證4 之92 年4 月7 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原證5 之92年4 月7 日董事會議事錄原證7 之92年2 月22日股份歸還同意書均係偽造,故盈碩公司於92年11月28日經經濟部核准發行新股之行為無效,被告無從取得盈碩公司之股東權,原告始為盈碩公司之股東。 ⒉原證15至原證17之民事判決書及裁定書為真正(見本院卷㈠第248 頁以下)。 ⒊被告提出盈碩公司88年3 月26日發起時之股東名簿(見本院卷㈠第199 頁、第11頁)為真正,其發起時並以戊○○為董事長,被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見本院卷㈠第200頁以下)為真正。 ⒋林純精請求戊○○返還盈碩公司股份6,000 股,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3年3 月2 日92年度重上字第492 號判決戊○○上訴駁回,經最高法院93年6 月30日93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⒌國凱公司、鑫懋公司、合浦公司、丁○○、子○○、癸○○、甲○○之股份係由戊○○、林榮枝(即己○○)、丑○○受讓取得。 ㈥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㈠聲明第一項為原告對盈碩公司之股東權、㈡聲明第二項為被告對盈碩公司之股東權。 ㈡兩造爭執之事項: ⒈原告乙○○、辛○○、辰○○、壬○○是否均認盈碩公司由訴外人林純精單獨籌資成立,而原告起訴屬當事人不適格? ⒉告丙○○、庚○○是否係以偽造盈碩公司股東名簿方式取得股東權,而就本件起訴無當事人能力? ⒊原告起訴時,盈碩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⒋盈碩公司係由林純精單獨籌資設立?抑或由戊○○、寅○○、卯○○集資成立? ⒌盈碩公司是否於92年4 月7 日召集臨時股東會?原證4 (見本院卷㈠第16頁)是否真正?原證4 上蓋用主席丙○○之印文是否真正?該次選任戊○○、丑○○、林榮枝為董事之決議是否存在? ⒍盈碩公司於92年4 月7 日是否合法召集董事會?原證5 (見本院卷㈠第17頁)是否真正? ⒎92年2 月22日股份歸還同意書(原證7 ,見本院卷㈠第21頁)是否真正?其上丙○○之印文是否真正?原告是否已非盈碩公司之股東? ⒏林純精就盈碩公司有無出資? ⒐盈碩公司於92年4 月7 日變更公司章程,將每股1,000 元變更為每股10元,並於92年11月28日發行每股金額10元,總發行金額20,000,000元之新股票,該次發行新股之行為是否無效?國凱公司、鑫懋公司、合浦公司、丁○○、子○○、癸○○、甲○○是否係由戊○○、林榮枝(己○○)、丑○○受讓系爭股票而應受保護? ⒑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年5 月9 日之股東會議決議是否無效?是否因無召集權人召集而無效? 十一、盈碩公司於88年3 月26日設立時,登記之股東為戊○○(6, 000股)、乙○○(4,000 股)、辛○○(2,000 股)、庚○○(2,000 股)、壬○○(1,000 股)、丙○○(1,000 股),董事為戊○○、辛○○、乙○○,有原告提出之股東名簿影本1 紙為證,核與盈碩公司登記案卷相符(見本院卷㈠第11頁、盈碩公司登記案影卷第52頁、第33頁至第40頁)。嗣於丙○○於91年5 月24日以盈碩公司於91年5 月9 日召集股東會改選董事,經董事會決議改選丙○○為董事長。戊○○復於92年4 月17日以盈碩公司於92年4 月7 日由丙○○召集股東會,由全體股東戊○○、丑○○、林榮枝改選董事、監察人,且改選戊○○為董事長,同時決議變更章程第5條 之規定,將盈碩公司股份每股金額由1,000 元變更為10元,並據此發行股票,再由戊○○、己○○、丑○○轉讓股份予被告鑫懋公司、癸○○、卯○○、子○○、寅○○、丁○○、合浦公司、甲○○、國凱公司,其持有股份數分別如附表2 所示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88年3 月26日股東名簿影本1 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2 件、股東名簿影本1 件、92年4 月7 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影本1 件、董事會議事錄影本1 件、股份異動表1 件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1頁至第21頁、本院卷㈡第209 頁),並有戊○○提出公司股票簽證查詢1 件、股票影本1 件(見本院卷㈠第110 頁、第111 頁)附卷可按,尚堪信為真實。 十二、盈碩公司未於92年4 月7 日召集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被告無從依該次股東會議事錄所載發行新股決議內容,自戊○○、己○○、丑○○等處受讓如附表2 所示之盈碩公司股份: ㈠原告主張盈碩公司未於92年4 月7 日召集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被告則抗辯盈碩公司確曾於92年4 月7 日召集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等語。經查: ㈡被告抗辯盈碩公司於92年4 月7 日確有召集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固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影本1 件為證,然查該次會議主席為原告丙○○,原告丙○○已否認曾召集或參加該次股東臨時會,復否認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上丙○○印文之真正,自應由被告舉證證明92年4 月7 日確曾召開股東臨時會及丙○○之印文為真正。 ㈢本件丙○○另案自訴戊○○偽造文書刑事案件,由本院92年度自字第227 號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盈碩公司91年5 月24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左上方盈碩公司及丙○○印文各1 枚、公司章程後方盈碩公司印文1 枚、公司股東名策上盈碩公司印文1 枚、92年4 月7 日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上盈碩公司印文1 枚、主席丙○○印文1 枚、董事會議議事錄上盈碩公司印文1 枚、92年4 月17日公司變更登記表上盈碩公司印文1 枚及由丙○○所提盈碩公司印文3 枚、丙○○印文2 枚是否相符,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報告則以:「送鑑資料及分類:一、91年5 月24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左上方『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丙○○』印文分別編為甲1 類及乙1 類。二、『公司章程』後方『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編為甲2 類。三、『公司股東名冊』上『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編為甲3 類。四、『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上『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丙○○』印文分別編為甲4 類及乙4 類。五、『公司董事會議議事錄』上『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編為甲5 類。六、92年4 月17日『公司變更登記表』左上方『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編為甲6 類。七、自訴人所提『盈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3 枚印文及『丙○○』2 枚印文分別編為甲7 類及乙7 類(按為丙1 類及丙2 類印文之誤植,此觀該局94年7 月28日第00000000000 號函自明,見本院卷㈡第224 頁)。鑑定方法:重疊比對、特徵比對。鑑定結果:一、甲1 類、甲7 類印文與丙1 類印文相同。二、甲2 、甲3 、甲4 、甲5 、甲6 類印文與丙1 類印文不同。三、乙1 類、乙7 類印文與丙2 類印文相同。四、乙4 類印文與丙2 類印文不同。」,有該局94年1 月24日條科貳字第09400016780 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㈡第45頁至第4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2年度自字第227 號偽造文書刑事案卷查明屬實,是盈碩公司92年4 月7 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上盈碩公司印文(甲4 類)、丙○○印文(乙4 類)、變更後公司章程上盈碩公司印文(甲2 類)、變更後股東名冊上盈碩公司印文(甲3 類)、92年4 月7 日董事會議事錄上公司印文(甲5 類)、變更後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上公司印文(甲6 類),暨92年4 月7 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上丙○○之印文(乙4 類),均與盈碩公司於92年4 月7 日股東臨時會召集前留存於經濟部之公司章及法定代理人丙○○之印文均不相同,丙○○復否認該等印文之真正,自難認丙○○確曾於92年4月7日召集該次股東臨時會。 ㈢被告既未能舉證證明盈碩公司確曾於92年4 月7 日召集股東臨時會,決議改選董事為戊○○、己○○、丑○○,監察人卯○○,及由董事會改選戊○○為董事長,暨修改公司章程,將每股股份1,000 元變更為10元及決議發行新股,故原告主張92年4 月7 日之股東會決議不存在,尚不生修改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第266 條第2 項之規定決議發行新股之效力,自堪信實。盈碩公司92年4 月7 日之股東會決議既不存在,其後發行新股之行為亦不生效力,被告自亦無從由戊○○、己○○及丑○○受讓未合法有效發行之股份,故被告對盈碩公司如附表2 所示之股東權自屬不存在,盈碩公司之股東及其持有之股份應以92年4 月7 日之前登記之狀態。 十三、被告未舉證證明92年2 月22日之以丙○○為名義人之股份歸還同意書為真正: ㈠戊○○以丙○○於92年2 月22日出具股份歸還同意書載明丙○○同意將股份歸還予寅○○、卯○○,另辛○○、乙○○、辰○○、壬○○之股份亦同意返還予戊○○,故盈碩公司之股東僅有戊○○、己○○、丑○○3 人,並於92年4 月7 日由戊○○、己○○、丑○○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戊○○、丑○○、己○○為董事,卯○○為監察人,復於同日召開董事會,選任戊○○為董事長等情,固有原告提出股東名冊影本1 紙、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影本1 件、董事會議事錄影本1 件、股份歸還同意書影本1 件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5頁至第17頁)。 ㈡原告丙○○否認92年2 月22日股份歸還同意書為真正,自應由被告舉證證明該股份歸還同意書為真正。惟被告迄未能舉出任何證據證明該股份歸還同意書為真正,自難認丙○○確曾同意將股份歸還予寅○○、卯○○。況前揭股份歸還同意書上係同意由丙○○將股份歸還予寅○○及卯○○,惟戊○○提出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之股東名簿竟記載股份歸還後之盈碩公司股東僅有戊○○、己○○及丑○○3 人,顯與股份歸還同意書所載應歸還之對象明顯矛盾,自難認該股份歸還同意書為真正。戊○○、己○○、丑○○亦無從依該股份歸還同意書所載之意旨取得盈碩公司之全部股份。又丙○○於92 年4月7 日以前雖係盈碩公司之董事長,惟與原告辛○○、乙○○、辰○○、壬○○為不同之自然人,復未得辛○○、乙○○、辰○○、壬○○之同意,自無從同意將辛○○等4 人之股份亦歸還予戊○○。又辛○○等4 人及庚○○根本非該股份歸還同意書之當事人,更不得以該同意書即認辛○○等4 人及庚○○當然喪失盈碩公司之股份。 ㈢基上,被告既未能舉證證明以丙○○為名義人之92年2 月22日股份歸還同意書形式上及實質上之真正,自不生原告之股份移轉予戊○○、己○○、丑○○、寅○○、卯○○之效力,盈碩公司之股東仍應以92年4 月7 日以前即88年3 月26日股東名簿所載為準(見本院卷㈠第11頁),即原告對盈碩公司如附表1 所示之股份仍屬存在。 十四、綜上所述,被告未舉證證明盈碩公司確曾於92年4 月7 日召集股東臨時會決議將每股股份1,000 元變更為10元及決議發行新股,故不生修改盈碩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決議發行新股之效力,故戊○○、己○○、丑○○無從取得每股10元之股份,除鑫懋公司、卯○○、子○○、甲○○、寅○○、癸○○、丁○○、合浦公司、國凱公司亦無從自戊○○、己○○、丑○○受讓未合法有效發行之股份,故被告就盈碩公司如附表2 所示之股份,其股東權不存在;又被告未舉證證明92年4 月7 日確曾合法召集股東會,亦未證明92年2 月22日股份歸還同意書為真正,盈碩公司之股東及其股份仍應以92年4 月7 日以前之股東名簿為準,即應以88年3 月26日股東名簿所載為準,故原告對盈碩公司如附表1 所示股東權確係存在,均堪認定。從而,原告請求:㈠確認原告對於被告盈碩公司,每股面額1,000 元,如附表1 所示股數之股東權存在;㈡確認被告戊○○、丑○○、己○○、鑫懋公司、卯○○、子○○、甲○○、寅○○、癸○○、丁○○、合浦公司、國凱公司,對被告盈碩公司於92年11月8 日發行之每股10元,如附表2 所示股數之股東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十五、至盈碩公司是否由林純精單獨籌資設立後將股份信託登記予原告名義,要屬原告與林純精間之法律關係,且與原告有效取得盈碩公司如附表1 所示之股份亦無影響。另盈碩公司於91年5 月9 日之股東會議決議選任丙○○、辛○○、庚○○為董事、辰○○為監察人(見公司登記卷第53頁),另同日董事會選任丙○○為董事長(見公司登記卷第54頁),因均未涉及盈碩公司股份及股東身分之變動,故與本件爭點無涉;另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案判斷結果均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審酌,均附此敘明。 十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張坤校 ┌─────────────────────────┐ │附表1: │ ├──┬───────┬──────────────┤ │編號│原 告 姓 名│持 有 之 股 數 (股) │ ├──┼───────┼──────────────┤ │ 1 │王健堂 │4,000股 │ ├──┼───────┼──────────────┤ │ 2 │辛○○ │2,000股 │ ├──┼───────┼──────────────┤ │ 3 │辰○○ │4,000股 │ ├──┼───────┼──────────────┤ │ 4 │庚○○ │2,000股 │ ├──┼───────┼──────────────┤ │ 5 │壬○○ │1,000股 │ ├──┼───────┼──────────────┤ │ 6 │丙○○ │1,000股 │ └──┴───────┴──────────────┘ ┌───────────────────────────────┐ │附表2: │ ├──┬─────────────┬──────────────┤ │編號│ 被 告 姓 名 │持 有 之 股 數 (股) │ ├──┼─────────────┼──────────────┤ │ 1 │戊○○ │200,000股 │ ├──┼─────────────┼──────────────┤ │ 2 │丑○○ │100,000股 │ ├──┼─────────────┼──────────────┤ │ 3 │林榮枝 │100,000股 │ ├──┼─────────────┼──────────────┤ │ 4 │鑫懋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股 │ ├──┼─────────────┼──────────────┤ │ 5 │卯○○ │120,000股 │ ├──┼─────────────┼──────────────┤ │ 6 │子○○ │120,000股 │ ├──┼─────────────┼──────────────┤ │ 7 │甲○○ │120,000股 │ ├──┼─────────────┼──────────────┤ │ 8 │寅○○ │120,000股 │ ├──┼─────────────┼──────────────┤ │ 9 │癸○○ │120,000股 │ ├──┼─────────────┼──────────────┤ │ │丁○○ │300,000股 │ ├──┼─────────────┼──────────────┤ │ │合浦企業有限公司 │300,000股 │ ├──┼─────────────┼──────────────┤ │ │國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100,000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