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益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盧立仁律師
- 被告
- 弘橋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弘橋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補製) 書記官 吳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