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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撤銷信託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周舒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03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阮金朝律師
被告
樂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黃志慶
法定代理人
游本柔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樂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全公司)於民國92年10月30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蔡良吉為清算人,惟蔡良吉隨即於92年11月4 日死亡,業據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調閱樂全公司之公司登記案卷查明屬實,有經濟部92年11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233027030 號准予解散登記函、股東會議事紀錄、公司變更登記表(見本院卷㈠第67頁、第69頁、第74頁),並有原告提出之蔡良吉既已死亡,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除蔡良吉以外之全體董事任清算人。而原告於83年8 月20日起訴時,其起訴狀所列被告樂全公司法定代理人蔡良吉、黃志慶、游本柔即非合法,惟經原告於94年1 月3 日補正樂全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志慶、游本柔(見本院卷㈡第38頁、第39頁),其補正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請求塗銷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280 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專屬管轄事件與非專屬管轄事件,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者,不宜割裂由不同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788號、85年度臺上字第296號判決意旨參看)。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83年8 月15日向被告樂全公司購買其興建「三芝熱帶嶼」D26 棟16樓房屋1 戶,嗣因該屋有重大瑕疵,經原告解除契約,請求樂全公司返還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280,000 元及利息,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2年8月5 日判決全部勝訴確定在案,原告乃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僅受871,640 元,尚未全部受償。惟查樂全公司於92年8月7 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被告甲○○,致原告對信託財產無從聲請強制執行,爰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第3 項、民法第244 條第4 項、第242 條、回復原狀請求權、之規定(見本院卷㈡第6 頁準備程序筆錄),另於94年1 月15日追加除去妨害請求權(見本院卷㈡第45頁聲請狀所載),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於92年8 月1 日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所為之信託契約應予撤銷。㈡被告於92年8 月7 日就如附表所示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㈢被告甲○○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2年8 月7 日經臺北縣淡水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92年淡地登字第164800號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㈣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聲明見本院卷㈠第111頁)。

四、本件原告既係聲明請求塗銷被告間於92年8 月7 日以臺北縣淡水地政事務所92年淡地登字第164800號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並陳明係代位行使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揆諸前開說明,其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自屬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之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乃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於法自有未合,茲依原告聲請移送前開有管轄權之法院。

五、又原告聲明第1 項、第2 項固係依據信託法第6 條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信託之債權契約及物權行為,然其該2 項請求既與前該專屬管轄部分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宜割裂由不同法院管轄,爰併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規定,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六、茲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七、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舒雁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1│臺北縣│三芝鄉 │舊小基隆│四棧橋 │81-2            │林│    │    │37       │全部            │        │
├─┼───┼────┼────┼────┼────────┼─┼──┼──┼──────┼─────────┼──────┤
│2│臺北縣│三芝鄉 │舊小基隆│四棧橋 │81-24           │林│    │    │1219      │全部            │      │
├─┼───┼────┼────┼────┼────────┼─┼──┼──┼──────┼─────────┼──────┤
│3│臺北縣│三芝鄉 │舊小基隆│四棧橋 │81-30           │林│    │    │16        │全部            │      │
├─┼───┼────┼────┼────┼────────┼─┼──┼──┼──────┼─────────┼──────┤
│4│臺北縣│三芝鄉 │舊小基隆│四棧橋 │81-33           │林│    │    │7         │全部            │      │
├─┼───┼────┼────┼────┼────────┼─┼──┼──┼──────┼─────────┼──────┤
│5│臺北縣│三芝鄉 │舊小基隆│四棧橋 │81-34           │林│    │    │54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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