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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程怡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律師
複代理人
辛○○
被告
頂緻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怡如律師
複代理人
林幸慧律師
被告
庚○○

           11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 月13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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