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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三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三五號

聲請人
高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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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三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今盈齒輪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化│九十二年十月十日      │伍拾玖萬零肆佰貳│0000000  │    │
│  │司蘇進旺          │成分行            │                      │拾陸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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