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五號
- 聲請人
- 家亨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九○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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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二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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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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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徐│交通銀行板橋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壹拾萬玖仟柒佰貳│0000000 │ │
│ │正材 │ │ │拾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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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厚生股份有限公司徐│交通銀行板橋分行 │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捌萬伍仟陸佰捌拾│0000000 │ │
│ │正材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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