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三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三四號
- 聲請人
- 東陞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四九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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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三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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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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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崴豊企業有限公司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樹│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貳萬肆仟壹佰伍拾│0000000 │ │
│ │智豐 │林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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