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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八號

聲請人
鉅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七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四   日
                                            書記官  吳美瑤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和順金屬企業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銀行鶯│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壹萬伍仟柒佰伍拾│0000000  │    │
│  │司陳金祿          │歌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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