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五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五七號
- 聲請人
- 大祈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達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五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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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五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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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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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鴻誠工業有限公司簡│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土│九十二年七月十三日 │叁萬陸仟玖佰陸拾│0000000 │ │
│ │春榮 │城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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