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0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0一號
- 聲請人
- 大庭精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五五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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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0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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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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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庭精密有限公司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仟肆佰壹拾捌元│0000000 │ │
│ │建民 │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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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庭精密有限公司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柒仟元 │0000000 │ │
│ │建民 │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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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庭精密有限公司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陸仟玖佰元 │0000000 │ │
│ │建民 │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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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庭精密有限公司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樹│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肆萬零捌佰元 │0000000 │ │
│ │建民 │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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